(2017)闽0206执1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菊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菊,郭东风,郑敬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1层、17-19层、26-28层、30-31层),组织机构代码78418957-6。法定代表人:王晓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武雄,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文菊,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郭东风,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郑敬祥,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文菊、郭东风、郑敬祥信用卡纠纷一案,经过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东风名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瑞祥家园9号楼302室房产,并发函至首封法院参与分配。未发现石文菊、郭东风、郑敬祥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为欠款本金284252.41元及利息、滞纳金、公告费3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