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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许善女与李永春、许丙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善,李永春,许丙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许善女,女。被执行人李永春,女。被执行人许丙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善女与被执行人李永春、许丙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斌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