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许善女与李永春、许丙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善,李永春,许丙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许善女,女。被执行人李永春,女。被执行人许丙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善女与被执行人李永春、许丙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斌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