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执9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曲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曲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9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执行人:曲保刚,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本院在执行王海军与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曲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现因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王海军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鸡西奥宇广夏建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文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