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明明、丁署光所有权确认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明,丁署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839号申请人:李明明,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丁署光,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人李明明与被申请人丁署光房屋确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明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署光银行存款40939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署光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A区10号楼1单元507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玲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