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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6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和支行与天津江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和支行,天津江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6497号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和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与大丰路交口(天津市红桥区地方税务局办公楼一层)。主要负责人:赵克欣。被告:天津江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浦口道交口东南侧创展大厦-13B02.法定代表人:章左。被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安顺大厦4号楼9层901-905号。法定代表人:贾鸿潜。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和支行与被告天津江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