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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8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军、白文会、危彬桦、张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白文会,危彬桦,张燕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80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法定代表人:蒋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易传光,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岩垅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吴军,男,1970年4月1日出生,侗族。被申请人:白文会,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危彬桦,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燕燕,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危彬桦、张燕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遗海,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510791177。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军、白文会、危彬桦、张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湘1281民初802号民事裁定。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吴军、白文会、危彬桦、张燕燕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军、白文会、危彬桦、张燕燕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安华代理审判员  邓晓银人民陪审员  申怀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