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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冲、任洪全与薛平、吕桂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冲,任洪全,薛平,吕桂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2001号原告:林冲。原告:任洪全,现住址同上。被告:薛平,现住镇赉县。被告:吕桂红,住址同上。原告林冲、任洪全与被告薛平、吕桂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林冲、任洪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平、吕桂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冲、任洪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薛平、吕桂红给付欠款79620元,并自2016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分给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林冲、任洪全与薛平于2016年4月7日签订了一份“树地转包合同书”,即薛平、吕桂红(夫妻关系)将自己承包的建平乡长山堡屯西侧100公顷树地转包给林冲、任洪全种植农作物。合同签订后,林冲、任洪全向薛平、吕桂红交付了承包费45000元,在整地施肥时,被他人制止,后薛平、吕桂红同意返还土地承包费45000元及施肥人工费等34620元,共计79620元。并于2016年4月22日为林冲、任洪全出借据一枚,约定同年12月30日还款,到期后,薛平、吕桂红未给付欠款。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薛平、吕桂红未答辩。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林冲、任洪全举证如下:1、树地转包合同书原件一份,证明林冲、任洪全以45000元的价格承包薛平的树地,当时约定是5万元,后来交款的时候交45000元,实际承包费为45000元。2、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薛平、吕桂红同意返还林冲、任洪全二人交付的承包费45000元,并且同意按1.5分的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开始支付。另外,林冲、任洪全为了种地所支出的人工费,还有肥钱一共折合34620元,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开始支付,按1.5分计算利息。借据上的字是薛平写的,吕桂红的字是她自己签的,手印也是他们自己按的。。薛平、吕桂红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二人未出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林冲、任洪全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问题予以确认。根据林冲、任洪全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林冲、任洪全与薛平于2016年4月7日签订了一份“树地转包合同书”,薛平、吕桂红(夫妻关系)将自己承包的建平乡长山堡屯西侧100公顷树地转包给林冲、任洪全种植农作物。合同签订后,林冲、任洪全向薛平、吕桂红交付了承包费45000元。在整地施肥时,被他人制止,后薛平、吕桂红同意返还土地承包费45000元及施肥人工费等34620元,共计79620元。并于2016年4月22日为林冲、任洪全出借据一枚,约定同年12月30日还款。到期后,薛平、吕桂红未给付欠款。本院认为,薛平与林冲、任洪全签订的合同解除后,薛平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给林冲、任洪全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因双方当事人已就应返还的财产及给林冲、任洪全造成的损失达成了协议,薛平、吕桂红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林冲、任洪全要求薛平、吕桂红给付欠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薛平、吕桂红应自2016年4月22日开始至欠款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1.5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薛平、吕桂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林冲、任洪全借款796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开始至欠款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5元,减半收取895.2元,由薛平、吕桂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