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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0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建梅与张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梅,张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617号原告:刘建梅,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三民,男,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刘建梅诉被告张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刘建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建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霄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