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蔡锦、魏希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锦,魏希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锦,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魏希闻,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蔡锦与被执行人魏希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魏希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有开设银行帐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后,本院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闽A×××××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黄煜薇执行员 郭克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连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