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石静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静,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4055号原告:石静,女,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静与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石静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