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万芝、陆荣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万芝,陆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余万芝,女,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洪雅县。被执行人:陆荣洪,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万芝与被执行人陆荣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万芝与被执行人陆荣洪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据此,本院(2016)川142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明跃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何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