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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任玉珍诉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珍,席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3373号原告任玉珍,女,1968年10月14日,汉族,职业农民,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告席辉,男,28岁,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原告任玉珍诉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任玉珍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玉珍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