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国强与张一中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张一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10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强,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廖中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一中,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强与被执行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张一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张一中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国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张一中尚欠申请执行人徐国强183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新市建设有限公司、张一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