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3执1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裘玉珍与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玉珍,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裘玉珍,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71年3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裘玉珍与被执行人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2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和平应偿还申请人裘玉珍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拒不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张和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57466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和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张和平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本院已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张和平共有的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溪林春天71幢01室商铺和位于中央花园23幢的商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和平共有的位于天台县××××室房屋,系抵押于光大银行台州分行,现该房屋由椒江区人民法院在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和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裘玉珍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9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裘玉珍回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裘玉珍对执行回告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和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裘玉珍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12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和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占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