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富有、苏平兰等与靳文录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有,苏平兰,张卫,张印,靳文录,田广本,王云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民初908号原告:张富有,男,192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死者张建立父亲。原告:苏平兰,女,193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死者张建立母亲。原告:张卫,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死者张建立长子。原告:张印,男,200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死者张建立次子。法定代理人:刘永青,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张印母亲。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娟,南阳市卧龙区宛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林,南阳市卧龙区宛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靳文录,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田广本,男,195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王云堂(又名王晓玉),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张富有、苏平兰、张卫、张印与被告靳文录、田广本、王云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卫及原告张富有、苏平兰、张卫、张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林,被告田广本、王云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文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富有、苏平兰、张卫、张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607.23元、误工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270元、护理费450元、丧葬费194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095.3元+19314.36元、死亡赔偿金18832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88128.8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原告张卫父亲张建立由被告王云堂带领工人建房,房子建好后,被告王云堂让张建立随其干活,先在南阳市××区××姚亮村建房,建成后又到卧龙区××家洼村××组被告靳文录家建房,2015年12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在打圈梁时,被告田广本在往下扔灰桶时,没有看下面,将灰桶砸到张建立的头部,造成张建立头部右侧有2×2CM大小伤口,当时张建立没有什么反应,第二天感觉精神不适,头晕头疼,2015年12月16日11点在蒲山卫生院检查病情严重,下午转入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治疗无效,2015年12月24日死亡,在住院和死亡期间,被告对此事不管不问,不出医疗费,也不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靳文录、田广本、王云堂辩称,2015年8月,王云堂、田广本在原告张卫父亲张建立家建房,建成后,由于张建立资金不宽余,暂时付不起所欠工钱12000元,因此要求跟被告干活,抵所欠工钱,因张建立干活较滑,被告没有答应。后来被告在卧龙区××家洼村××组被告靳文录家建房时,张建立没有打招呼也来干活,被告只好答应。2015年12月14日上午,张建立来到靳文录家,来时,张建立无精打采,不时勾着头,不时坐在地上,根本不像是干活的。上午10点左右,在打圈梁时,被告田广本在架子(高1.5米)上面接灰桶(皮的),张建立在架子下递灰桶,往下扔灰桶有固定位置,每次都扔在东南角没人的地方,有专人拿灰桶兼装灰,可最后一次扔灰桶时,正好擦住前来提灰桶的张建立的前边左侧,当时既没有流血,又没伤痕,众人问其咋样,张建立说没事,又继续干活,一直干到中午12点,张建立在东家吃饭后,下午又干了一晌,收工时,张建立骑摩托车回家,第二天一天没上班,××,到蒲山镇卫生院检查,因病情严重,转入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第四天,田广本去医院看望时,见到床头卡写着:张建立高血压、脑溢血。后来被告在蒲山卫生院询问当时接诊张建立的张庚和崔医生,说张建立所患的是自发性脑室出血和高血压症,上述均属事实,原告陈述张建立头部右侧伤口属信口雌黄,无论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和人证面前都无依据,被告提供的均有据可查,张建立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关系,原告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代理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份,被告王云堂在南阳市××区××家洼村××组被告靳文录家建房,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张建立随王云堂一起干活,每天工资100元。2015年12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在打圈梁时,被告田广本在架子(高1.5米左右)上面接灰桶(皮的),张建立在架子下递灰桶。田广本在往下扔灰桶时,每次都扔在东南角没人的地方,田广本最后一次扔灰桶时,正好擦住前来提灰桶的张建立的头部前边,当时没有流血,张建立又继续干活,一直干到当天上午12点,中午在靳文录家吃饭,下午又干了一下午,收工时,张建立仍骑摩托车回家,第二天张建立没上班。2015年12月16日早上5点左右,张建立被家人发现摔倒在自家的卫生间里,被家人搀起,2015年12月16日上午10时40分,张建立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蒲山医院检查,门(急)诊诊断:脑出血脑外伤后综合征。花费医疗费327.8元。因病情严重,2015年12月16日下午16时7分,转入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呼吸循环衰竭,其他诊断:高血压脑出血并破入脑室术后,××3级,极高危组肺部感染脑梗塞。住院8天(2015年12月16日-12月24日),花费医疗费22279.42元,住院期间,其妻子刘永青护理,2015年12月24日出院。2015年12月24日张建立医治无效死亡。现已下葬。被扶养人原告张富有、苏平兰系张建立父、母,张建立兄妹4人,被扶养人原告张印系张建立次子。以上事实,有住院病历、住院证、诊断证明、出院证、死亡证明、单位证明、户口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张建立随被告王云堂在被告靳文录家建房施工,日工资100元,张建立为王云堂提供劳务,王云堂按天支付工资,双方形成雇佣关系;2015年12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在打圈梁时,被告田广本在架子上面往下扔灰桶时,正好擦住前来提灰桶的张建立的头部前边,2天后,即2015年12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张建立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蒲山医院检查,并转入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呼吸循环衰竭,其他诊断:高血压脑出血并破入脑室术后,××3级,极高危组肺部感染脑梗塞。2015年12月24日张建立医治无效死亡。本案为一般侵权纠纷,在一般情况下,其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所必须具备的四因素之一,本案中,张建立原跟随被告王云堂务工,2天后,张建立因高血压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在医院住院治疗,医治无效而死亡,被告不认可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在法院明释后仍不请求司法技术鉴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通过法院依职权调查,张建立死亡原因是因高血压引起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其死亡与其在2015年12月14日上午10点所发生的事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富有、苏平兰、张卫、张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2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伟代理审判员 姚远人民陪审员 刘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