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京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蒋京兰,董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亿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9298333T。被执行人:蒋京兰,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董和勇,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列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朝阳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 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