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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再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世芳、魏培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世芳,魏培杰,李军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再39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世芳,女,汉族,1965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魏培杰,男,汉族,195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全伟,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军营,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顺,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孙世芳、魏培杰与原审被上诉人李军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豫07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孙世芳、魏培杰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孙全伟,原审被上诉人李军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世芳、魏培杰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有违客观事实,李军营就一笔债权同时获得两个债权凭证。原审均判决孙世芳、魏培杰偿还李军营14万元及利息,但因新乡市太行神龙置业有限公司、刘世龙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军营作为被害人报案。该刑事案件判决书以李军营所持借贷协议及收据确认其为被害人,并赋予其要求涉案公司偿还其14万元的权利。因李军营确认孙世芳给其出具的14万元借条与其报案的款项系同一笔借款,故其依据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均可得到欠款,有违客观事实。二、孙世芳与李军营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李军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和新乡中院庭审笔录的陈述、太行神龙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军营的借贷协议、李军营给孙世芳发送的手机短信等证据均显示李军营的出借款项是直接交给了公司,利息也是由公司支付。其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目的及动机。三、借条出具的原因。2011年1月,李军营找到孙世芳称其在外多地参与非法集资,款收不回来,其妻子与其闹让收回款项,其哄骗其妻子说钱借给了孙世芳,故请孙世芳帮忙书写借据应付其妻子,事后归还。故孙世芳出具了本案借据,但后因他事未及时收回借据。四、原审对借据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支付方式等均未审理清楚。李军营辩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孙世芳向李军营出具的借条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孙世芳向李军营支付利息能够佐证借贷关系的存在。2、孙世芳在原一审中称为了担保误写借条。二审中又称为了方便公司结算借款本息,在李军营要求下出具借条。申诉阶段又称为了哄骗李军营妻子而为李军营出具借条。其所述的理由前后矛盾,违背常理。3、孙世芳向李军营借款经过及借条形成的简要过程。孙世芳是新乡市太行神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李军营与其夫魏培杰是战友。2010年5月17日,李军营曾在孙世芳介绍下将15万元出借给太行神龙公司使用,该笔借款得到了结算。之后孙世芳多次介绍李军营向公司提供借款,李军营碍于朋友情面,提出将钱借给孙世芳,至于孙世芳怎么处理,李军营概不过问。2010年11月4日,李军营将7万元现金借给孙世芳并与其口头约定按照月息2分每月支付利息,孙世芳在2010年12月7日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了利息1400元。2010年12月26日,李军营再次出借给孙世芳7万元并按照其提供的账号进行了转账。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一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还孙世芳、魏培杰。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