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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曹胜俊与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俊,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05号原告:曹胜俊,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塘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庆,男,系原告配偶。被告: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66。原告曹胜俊与被告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杨军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胜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原告曹胜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福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仁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