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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潘俊达与张禹遗失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俊达,张禹

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243号原告:潘俊达,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张禹,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潘俊达与被告张禹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潘俊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俊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