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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侯朝辉、马新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朝辉,马新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财保55号申请人:侯朝辉,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新智,男,1970年5月15日生,住荥阳市。申请人侯朝辉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新智所有的位于荥阳市XXX房。(房权证:14××05)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马新智所有的位于荥阳市XXX房。(房权证:14××05)房屋��套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奇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