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慧娉与符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娉,符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362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娉,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符振华,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李慧娉与被执行人符振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3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符振华履行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620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以及负担申请执行费443元。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发函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符振华的住所番禺区平康路隆基大街1号702房进行搜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不在该地点居住,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雁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