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7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彭启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启登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17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启登,男,1996年09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07月2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抓获,同年0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0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启登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0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启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6日,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在贵州省毕节市飞雄机场停机坪上将从云南乘坐GJ8824航班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到贵州省毕节市的被告人彭启登抓获,带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医院住院观察,彭启登于2017年7月26日至7月28日陆续排出毒品可疑物48个,经称量净重320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启登运输的毒品可疑物含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9.55g/100g。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彭启登犯运输毒品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彭启登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运送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启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07月26日,被告人彭启登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从云南省西双版纳乘坐GJ8824航班到贵州省毕节市飞雄机场停机坪时,被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彭启登于2017年07月26日至07月28日在赫章县人民医院陆续排出毒品可疑物48个,经称量,净重320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29.55g/100g。查获毒品及被告人彭启登使用的1部广信牌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载明,2017年07月26日18时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毕节市飞雄机场将被告人彭启登抓获。2.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毕节市飞雄机场。3.搜查笔录载明,2017年07月26日17时50分许,公安民警在彭启登的人身上搜到1部手机号码为1531661041的广信牌手机、1张登机牌、1张姓名为彭启登的身份证。4.毒品计量记录载明,经称量,被告人彭启登被查获的毒品净重320克。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彭启登指认出从其体内排出的48颗毒品及其使用的1部手机,同时指认出其被公安民警抓获的地点。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07月28日17时许,公安民警从彭启登运输的毒品中提取1克作定量、定性鉴定。7.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7年07月28日扣押了被告人彭启登的48颗毒品(320克)、1张登机牌、1张身份证及1部广信牌手机。8.鉴定意见载明,被告人彭启登被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为29.55g/100g。9.收交毒品收据载明,2017年07月28日赫章县禁毒大队收到彭启登的毒品319克。10.赫章县人民医院DR诊断报告、住院证明及疾病证明书载明,彭启登因吞食异物于2017年07月26日至07月28日在赫章县人民医院住院观察期间,从其肛门排出异物48颗。11.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彭启登出生于1996年09月29日。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彭启登在赫章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体内排出48颗圆柱物体。13.被告人彭启登的供述证明,QQ加入了一个“带货群”的群组,群里面的人找他聊天让他去缅甸送快递,日工资200元至300元。同年07月19日晚,他就从北京西站坐火车到云南昆明站,从昆明火车站一路转车到达缅甸。07月22日凌晨,他到达在缅甸后,他的身份证、钱全部被拿走了,24日16时许,缅甸人拿着两块砖头一样的毒品用刀切小包装,总共包装了103颗。07月26日凌晨,缅甸人用枪逼着他把48颗毒品吞下去,给了他600元人民币,让他在路上买点特产、买个包,让他不要在机场打电话,当日凌晨03时许,他就从缅甸出发一路到达西双版纳国际机场,到机场后他去取机票,才知道是到毕节,他到达毕节飞雄机场后就被公安机关抓了。之后,他被带到医院进行排毒,六次排毒总共排出48个毒品海洛因。缅甸人叫他把毒品送到目的地后,给他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启登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以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予以运输,彭启登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启登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彭启登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的意见,予以采纳。彭启登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意见,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相适应,不予采纳。鉴于彭启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彭启登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启登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07月26日(羁押之日)起至2032年07月25日止。]二、未随案移交的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彭启登的作案工具1部广信牌手机,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万世德审判员  方东升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溪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