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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安新县三台镇人民政府与梁志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县三台镇人民政府,梁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三台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梁志涛,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3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