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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5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文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文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096号原告:福建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东路2号4楼A区。法定代表人:乔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文璐,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满族,住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原告福建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福建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需要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福建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腾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媚媚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