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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孟兆辉与张福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兆辉,张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兆辉,男。被执行人张福俊,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兆辉与被执行人张福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张福俊银行存款20000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孟兆辉,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10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福俊愿于2018年3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孟兆辉工程款670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