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5执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玲与被执行人温学功、宋惠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玲,温学功,宋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1290-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玲,女,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河西路。被执行人:温学功,男,1956年3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北关西将军楼。被执行人:宋惠萍,女,1955年12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北关西将军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玲与被执行人温学功、宋惠萍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温学功、宋惠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学功、宋惠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利息200000元,执行费320元,但被执行人温学功、宋惠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学功、宋惠萍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的存款39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福建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靖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