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辖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297胡方林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方林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方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浪,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方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民初8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是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胡方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引起的纠纷,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的不动产所在地在宿迁市沭阳县境内,故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审 判 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汪小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