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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相杰与被执行人王瑞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相杰,王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399号申请执行人邱相杰,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王瑞军,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邱相杰与被执行人王瑞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8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瑞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