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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民终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魏某、杨玉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杨玉强,吴素荣,杨某甲,杨某乙,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强,男,193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素荣,女,194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女,199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理人:魏某(杨某甲之母),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200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理人:魏某(杨某乙之母),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上诉人魏某、杨玉强、吴素荣、杨某甲、杨某乙的共同委托诉讼理人(特别授权):付尚学,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建昌路城中村12栋1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凌霞,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四川广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某、杨玉强、吴素荣、杨某甲、杨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杨玉强、吴素荣、杨某甲、杨某乙以生命权纠纷案由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又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作为辩论意见。因生命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者法律性质、举证责任、适用法律均不一致。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进行释明,明确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而直接以生命权纠纷进行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某、杨玉强、吴素荣、杨某甲、杨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7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晓龙审判员  谭生斌审判员  蒋熠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