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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1与被告马某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1,马某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437号原告:马某某1。被告:马某某2。原告马某某1诉被告马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