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1与被告马某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1,马某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437号原告:马某某1。被告:马某某2。原告马某某1诉被告马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