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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7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238张学青与卞介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青,卞介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7238号原告:张学青,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卞介云,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张学青诉被告卞介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张学青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院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张学青负担。审判员  包曦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