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5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元喜与武仲明、武秀波、武仲利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元喜,武仲明,武秀波,武仲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5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武元喜,男。被执行人武仲明,男。被执行人武秀波,女。被执行人武仲利,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5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宋桂兰去世后留有遗产楼房一户(房屋坐落鹤岗市大陆南小区x组团x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建筑面积65.94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武元喜所有。被执行人武仲利、武秀波、武仲明协助申请执行人武元喜办理相关产权更名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武元喜的母亲宋桂兰去世后留有遗产楼房一户房屋坐落位于鹤岗市大陆南小区x组团x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建筑面积65.94平方米,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武元喜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至武元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玉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