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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宛民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宛民1118号原告朱某,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王某,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多次查找,无法查明被告目前的下落;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本院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并限其在合理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现住的明确地址或由原告按规定交纳公告费,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现已过本院指定期间,原告既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亦未按规定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属法定起诉的条件。现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目前确切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告知后,在指定期间原告仍未向本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亦不能按规定交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继续审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吕国燕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