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阳洪等诉被告王万贵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5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对原告阳洪、欧阳钇宇、欧阳淏名、廖福洪、方世英与被告王万贵、什邡第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8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