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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阳洪等诉被告王万贵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5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对原告阳洪、欧阳钇宇、欧阳淏名、廖福洪、方世英与被告王万贵、什邡第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8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