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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2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张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张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24552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袁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炯,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英,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与被告张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唐嘉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