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耀攀驾校培训有限公司与罗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耀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罗懿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特48号申请人:重庆耀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125号3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723280800。法定代表人:金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袁,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罗懿,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重庆耀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懿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申请人重庆耀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耀攀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李 川审判员 简元华审判员 吴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彦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