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3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某某已主动履行5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宇已领取5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