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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3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被执行人:丁某某,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7)陕1021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某某已主动履行5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宇已领取5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