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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执37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蓬莱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蓬莱市齐沟金矿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蓬莱市齐沟金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37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蓬莱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西石棚村。法定代表人:王维松,负责人。被执行人:蓬莱市齐沟金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柳行镇齐沟村。法定代表人,吴严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蓬莱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莱市齐沟金矿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蓬莱市齐沟金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蓬莱市西石硼矿区金矿(探矿权证号:T37120080202001925)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为13015.36万元。本院通过淘宝网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司法拍卖,经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现同意按照第一次流拍价9110.752万元接收上述财产,本案超出部分申请执行人缴纳差价70298075元(扣除实际投入资金19045474.1元、迟延履行金1556491元、案件受理费119359元、评估费50万元、执行费881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蓬莱市齐沟金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蓬莱市西石硼矿区金矿(探矿权证号:T37120080202001925)作价9110.752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蓬莱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抵偿本院(2015)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上述金矿探矿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蓬莱市金兴矿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本院作出的(2015)威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812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明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