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85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郑士文与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士文,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5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郑士文,男,1944年2月17日生,汉族,哈尔滨市水泥厂退休员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99-1号50栋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56号。法定代表人:于占滨,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郑士文与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的银行帐户、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的房产、设备及车辆,因冻结金额未满足标的,查封的房产、设备及车辆均属轮侯查封。申请执行人郑士文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43,1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