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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波与俞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俞廷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鲁0481民初5992号原告:刘波,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俞廷雷,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刘波与被告俞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刘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审判员 丁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