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仰兰与杨宏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仰兰,杨宏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549号原告:薛仰兰,女,汉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宏权,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薛仰兰诉被告杨宏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薛仰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仰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仰兰负担。审判员 马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