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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仰兰与杨宏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仰兰,杨宏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549号原告:薛仰兰,女,汉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杨宏权,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薛仰兰诉被告杨宏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薛仰兰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仰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仰兰负担。审判员  马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