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1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11010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岳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岳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1010号原告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1488号。法定代表人孙毅。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岳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