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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李某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4826号被执行人李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两个月。被执行人李某危险驾驶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李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李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李某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本院认为,因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京0113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李 维审判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咏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