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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周灿美与濮阳市大庆路宋基玉石商行、河南汇聚实业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灿美,濮阳市大庆路宋基玉石商行,河南汇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909号原告:周灿美,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清丰县,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发,濮阳市华龙区任丘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濮阳市大庆路宋基玉石商行,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28号。经营者:麻桂荣被告:河南汇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38号恒兴嘉苑36号4单元3楼41号。法定代表人:邝如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灿美与被告濮阳市大庆路宋基玉石商行、河南汇聚实业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灿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大庆路宋基玉石商行、河南汇聚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明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