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琪正砖厂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琪正砖厂,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琪正砖厂。负责人:赵某,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某县琪正砖厂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某某县琪正砖厂拖欠的砖款35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7.5元,申请执行费437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某某县琪正砖厂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123执52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漆广宏审判员 王鹏飞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