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2391号原告何某,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石某,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岑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