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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春旭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金丽德斯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春旭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金丽德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春旭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黄家山村西首,组织机构代码09561319-1。法定代表人咸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国涛,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金丽德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小金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12129.1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