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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宝双与韦胜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双,韦胜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3296号原告:姜宝双,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烧锅镇天兴村天成店屯*组,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路****号澳海东方*号**栋*单元***室。被告:韦胜忠,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放牛村韦家店屯。。姜宝双与韦胜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姜宝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宝双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姜宝双负担。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