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宝双与韦胜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双,韦胜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3296号原告:姜宝双,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烧锅镇天兴村天成店屯*组,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路****号澳海东方*号**栋*单元***室。被告:韦胜忠,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放牛村韦家店屯。。姜宝双与韦胜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姜宝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宝双撤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姜宝双负担。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