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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超与陕西维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超,陕西维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2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维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09号益秦大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常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桂铭,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王超与被上诉人陕西维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超又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超以其与陕西维益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超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王超自愿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浩审判员 刘志愿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