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厦支行与祝振东、徐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厦支行,祝振东,徐洁,徐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8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厦支行。代表人余志强,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世明,该银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祝振东,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宁市通山县,被告徐洁,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宁市通山县,被告徐玉兰,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宁市通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金厦支行诉被告祝振东、徐洁、徐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洪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桢鹏 来源:百度“”